美国跨国公司经理移民(EB-1C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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满足以下条件时,那些符合L-1签证的人一般都符合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的要求:

· 美国公司持续地、有规律地营业超过一年;
· 申请人的职责明显是经理或主管的职责;
· 海外公司继续营业。

小公司为员工申请这类绿卡的难点在于克服移民局的偏见,即小公司的经理不符合移民法第213(b)(1)(c)的规定。很多EB-1C的申请因为受益人的职责不能达到移民局对经理的职责要求而被拒。已经获得L-1签证并不能保证140获得批准。

客户应当咨询律师,以判断是否符合基本要求。

我们替许多美国跨国公司经理成功地申请到绿卡,欢迎咨询。